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机构老师是老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教育机构老师是老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南阳一女教师为他人担保成“老赖”被拘,后支付了剩余欠款的事?
这事比较冤,但是交友需谨慎,给人担保需谨慎。
本人某位亲属也是老师,为自己的同学(某生意人)担保了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到还款日之后,同学各种推脱(理由是生意周转不灵,工程款全部被套牢,自己也没收到甲方欠款)。
最后担保人(不仅仅是我的这位亲戚,还有很多这位生意人的同学)都以各种形式在还款,而这些担保人据说都是闹的家里矛盾不断,有的是担保了10万,有的是担保了几十万。
我的这位亲戚最后是工资直接被银行扣除用来还款,每个月在工资卡上只留了600元作为基础生活费。
10万元需要大概2年多的时间才能还清,其余的很多同学都是以各种方式还款。
这事对大家的触动很大,特别是家里的亲戚,现在大家都在说的一句话是:宁愿得罪朋友,宁愿先得罪人,也不要事后恼人。
老师有时候真的偏单纯,不知道怎么拒绝,经此一事,以后大家都会清楚,不要随随便便借钱给别人,更不要随随便便的给别人担保。
其实从用钱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是大额资金,自己找银行借款,拿房产等进行抵押,比找朋友来的更真实,公对公的交易,不参杂情感最实在。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老赖”被拘,摄于法律震慑之威,支付了剩余欠款。
郭广吉律师必须说,这才是法律应有之义!
虽然问题中没有给出借款人王某的具体情形,但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即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通俗的说,就是每个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取得追偿权。
不要说冤枉,说担保人有没有花这些钱。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不出借款项。既然做担保人,就得承担其担保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扣划了郭某的部分工资,在郭某仍旧没有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对郭某采取搜查、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来郭某支付剩余款项。
这些也都是正常的执行措施。
看来,在一定的压力之下,有的债务人还是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只不过,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能躲就躲,能藏就藏,能赖就赖。
今年以来,各地的执行工作风风火火,大有将“老赖”一网打尽的声势。
不以教师身份说事,好吧!担保有风险,出面须谨慎!不光是老师因被担保人跑路而面临被追债被法办的事,整个公职队伍中都有。这是银行放贷的手段,受法律认可!认为只是提供担保,而对借贷人人品不深知,上当难免!所以要为别人担保,就要有替别人还贷的能力和思想准备!
一键代偿观点:担保人就是用来承担债务人还不上钱的风险的,所以,担保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风险。
事情简介:
程某、汤某、郭某为王某担保,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20万元,然而王某到了还款期限却未能还款,于是法院判决三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后,汤某履行了13万元的义务,而身为教师的郭某却未履行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法院强制扣划郭某工资1万元。随后,法院像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然而,在限定期限内郭某仍旧未还款,于是法院在7月4日将郭某拘留。
说实话,作为担保人发生这种事确实比较冤,但是,这归根到底还是自己在为他人担保时没有提前做好风险评估,要怪就只能怪自己交友不慎。
首先,就这件事的本身来说,法院的判决和相关执行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担保人是需要在债务人逾期其承担担保责任的,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债务人还不上钱了,那么担保人是需要还钱的。
不过,在实际情况下则有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之分。然后,在这件事中,郭某所承担的则是连带担保责任,这个应该就是自己在签署担保协议时不注意所致。
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签署担保协议时不声明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那么就按照连带担保责任处理。
所谓的连带担保责任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利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还款的,也就是说,此时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是一样的。
而一般担保责任则是说,如果债务人逾期未还,那么欠款是需要债务人优先偿还,当法院认定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再由担保来还,也就是说,这是有责任的先后顺序的。
显然,在这件事中,身为教师的郭某可能是在为他人担保前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说之前不清楚担保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所以才不幸被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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