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清洁卫生制度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清洁卫生制度的原则:
(1)可行性
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在制定清洁卫生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制度是否可以被有效地执行。
(2)全面性
制定的清洁卫生制度要考虑学前教育机构中各个活动室、各个环节和各位工作人员全面具体的情况,事无巨细,确保每时每处的清洁卫生。
(3)灵活性
制定的清洁卫生制度要考虑到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要求、不同部门的要求、不同季节的要求和不同天气的要求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使制度的执行既有原则性,又不过于死板。
什么和什么 的发展为学前教育学奠定了基础?
学前教育学的发展还和科学文化的发展相联系,特别是生理学、心理学和脑科学的发展为学前教育学奠定了基础。学前教育学又是教育学的分支,只有在教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学前教育学才能分化出来。
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另一方面又需要有系统的学前教育理论的指导,这都更有利于促进学前教育学的发展。
邻近学科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学前教育学提供了科学基础,提高了学前教育的科学水平。
学前教育学是从德国教育家福禄倍尔开始创立的。以福禄倍尔为标志,学前教育理论才从普通教育学中分化出来。由笼统的认识到建立起独立的范畴和体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代表人物西方的有:福禄倍尔、杜威、蒙台梭利;我国的有:康有为、陶行知、陈鹤琴。
学前教育机构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有四个方面的体现其中什么是法定性?
学前教育机构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有四个方面的体现,其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幼儿园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一条体现了两者关系的法定性。 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特征:
1、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管辖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行政机关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幼儿园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文件中规定学前教育的任务是什么?
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但是,新中国初期的国情决定当时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是承担“托幼事业”功能,而不是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功能。
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作为新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法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对幼儿园做出了“双重任务”规定:一是教养幼儿;二是为母亲外出参加生产劳动服务。为了方便父母参加生产劳动,提出“办理寄宿制幼儿园”和“办理季节性幼儿园”,幼儿在园时间“以8-12小时为宜”。
1956年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将学前教育事业称为“保教事业”,为社会服务任务更为明确,强调面对更多的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及社会建设工作的需要,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要相应的增加。
1979年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特别强调:“办好托幼事业是党和国家关心群众疾苦,调动职工,动员大干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妇女彻底解放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中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