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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对养老机构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养老机构处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扩展资料: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灭火器配置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消防及相关设施、器材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当建筑总面积小于500m2时,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二)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高度超过15m或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建筑应设置消防卷盘。
(三)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以及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且设置于单、多层建筑的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养老服务机构内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或老年人居室、活动室等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防排烟措施;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养老服务机构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及选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要求。
(六)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无自理、行动能力的供养服务对象,足量配备担架、轮椅、逃生面具等疏散、逃生工具。
(七)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DB52/T 911-2014)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消防部队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消防部队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处理方式是: 一、退伍军人如果现在是城镇户口,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从参保之月起往前补缴60个月)。今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及其以上,可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如果其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可以在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缴费向后延续缴纳至15年之月的申请,在达到缴费年限15年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若不愿延长缴费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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