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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学生常某被判坐牢一年半!常家将起诉张老师虐待,能反转吗?
常某一审被判一年半,比案基本定验,二审翻身机会可能性很小。常家似乎心不甘,以追诉张老师20年前体罚为稻草,企图曲线救人。我认为这是徒劳,一,体罚和过度体罚之间标准过为模胡,法律上很难界定,因此不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二,20年时间,所有证据已经消失,淡化,并不是可以靠几个学生证言,就可以定案。张姓老师的主管单位已经为张老师作了定性,要推翻这个定性,必须拿出实物证据。三,按照民事诉讼规定,已经超出追诉期限。
7月10日上午,河南栾川县人民法院对20年后打老师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学生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在一年半到三年之间,而法院的判决是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的最低刑期进行判决。常某当庭表示上诉,常某的妻子也不认同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继续上诉,并状告张老师当年虐待常某的行为。我认为这个案件反转的可能性太小了,几乎不可能。
第一,这是一个公诉案件,并不是张老师向法院诉讼学生常某对自己进行人身伤害。这个案件审判的是常某殴打老师一案,与20年前老师体罚学生没有关系。如果学生要追究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常某应当另案起诉张老师。
第二,常某即使上诉,二审判决依然是维持原判。因为这个案件的影响面实在是太大了,按照寻衅滋事的条款来比对,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要件。基于这点,坐牢是板上钉钉的事。他的辩护律师还对他进行无罪辩护,不过这是他的权利。难道辩护律师心里还没有一杆秤?到底这个案件该如何判?但常某的父亲和妻子可被这个辩护律师蒙蔽了,以为辩护律师为自己家人做无罪辩护,就认为常某真的无罪?常某的家人还在今日头条上发声,就想把事情炒上天,社会舆论是不会影响法律公正判决的。
第三,常某诉讼老师虐待自己的行为,即使常某能够拿得出证据证明张老师20年前有体罚或者虐待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对常某被判一年半的案件没有实质性影响。
老师体罚学生有很多种救济措施,为什么有的人偏偏选择了20年后报复老师并炫耀的行为?这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于情于理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暂且不谈老师身份,就是常某殴打一位老大爷并发布在网上炫耀的行为,也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接受刑事处罚是必然的事。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受人点滴之恩,应当涌泉相报,即使老师有错,学生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而不是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任何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常某的家人不要企图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不会逆转。这一家人,没认识到有罪,没认识到他们这件事情的危害性。这是公诉案件,不是常家与老师的个人恩怨,视频事件是分水岭。从他录视频,发视频,事情的性质就变了。他父亲和妻子的无知,加上无良律师的诱导,更惹到众怒,也使犯罪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如果一开始,他们就老老实实的特别真诚的认错,请求老师的原谅,可能会有与今天不一样的结果。可是,他们及家人,至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还要上诉,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会財去家败,案件不可能逆转,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他们家所以的人,就没有一个明白人,是一群糊涂蛋。
本不想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我也是老师,但是频繁地见诸报端,铺天盖地的各种说法,我也说说我的观点。
作为一名教师,我在当学生的时候,也是挨过老师的打的,但是我似乎没有记恨过老师,我是在违纪的时候,让老师“教训”了一下。我始终觉得老师是为了我,或许我遇到了好老师。
或许老师的对这位栾川男子的体罚在他心灵上留下了很大的阴影,让他在多年后还不忘报复一下老师,其中的细节我们说不清了,所以也不好评价老师当时的做法是否恰当。但是有点是可以肯定的,打了老师,还拍摄视频,还传到网上,这是明显挑衅道德的底线,挑战师道人伦。这是他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因所在,是也是撇开法律自行其事的结果和必然,不用说师生关系,就是普通关系,只要有意见就上街拦住打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吧。若再加上一个师生关系,这种行为就显得极其恶劣。或许是这问栾川小伙子没有想到的。所以这场官司没有开始前,我就知道这个小伙子要负法律责任了,只是缓刑还是真实的做几天监狱的区别了。
师生关系,其实是特殊的关系,有恨铁不成钢的惩戒,也有爱生如子的亲情,老师的惩戒一定让孩子知道是为了他,孩子也力争去做一个优秀的学生回报老师的教育之恩。这对师徒最后走向了法院,不管从老师的角度还是学生的角度都是很失败的。这场官司没有赢家。
学生要起诉老师虐待,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是起诉虐待可是讲求证据的,拿不出证据法院也不会立案。
这件事给我们提个醒儿,理想的师生关系是怎样的?值得每个从教者重新思考!
作为一名教师和家长,我想在这里说说自己的想法。
学生不应该打老师,无论老师教得怎么样,学生都不应该打老师。
更不应该打老师还拍成了视频。
更更不应该是拍了视频还发布到网上。
这些大家都在讨论,不多说。我想想说说另外一些观点或情况。
意思就如题,不多解释。即使我也是老师,我也要说“不是所有的老师都是好老师。”
我说我小时候的事。
约记小学一二年级的时候,我被隔壁班的一个女老师狠狠的甩了一巴掌,五个手指印带着回家。
这件事情其实早期只是张某和常某的私人恩怨,已经解决了,张某挨打也觉得自己理亏不追究了!!!发展成这样主要就是视频的传播和学校以及检察院过度反应作秀的结果!!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两人都是最大受害者!!!
“陕西反杀案”二审开庭,被告人反问法官:我怎么做才是对的?你怎么看?
23岁的王浪坐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的被告席上,法官问他想说什么,他沉默了三秒,“请法官告诉我”,他已经逐渐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以后遇到这种事,我怎么做才是对的?”这是一句多么无奈又绝望的反问。
作为一个法律行业的从业者,理性常会战胜我们的感性,理性常会平息我们的冲动,但是,如果我身在那样的情境下,也很难不保证自己不会做出王浪那样的行为。正如王浪的辩护律师所讲,“法律不能违背常识,不能违背普通人内心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法律更不能强人所难。”
也希望我国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最高院能够通过研讨、出具审判意见、立法等形式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界限,能够让大家对法律有可预期性,也能防止类似的事件再一次发生。
问得好。
这一问,问的是公平正义,问出了所有受到不公平对待者的心声。
当生命受到威胁时,应该怎么办?应不应该防卫?应该怎么防卫?有正确答案吗?有标准答案吗?
别人拿把刀威胁我,我应该怎么防?我是要等他砍了之后,我再还手?还是去把他的刀夺了?还是直接跑呢?
如果要等他砍了之后再还手,可能那时候我已经没有还手能力了,我可能只能是等死了。如果要我去夺他的刀,我没那水平,我做不到啊。那是不是只有跑呢?跑也有危险啊,如果等我转身跑的时候,对方趁机捅我一刀怎么办?我该怎么跑?
可能有人说,对方拿的不是刀,是个酒瓶,这个危险性没那么大。
我怎么知道这个酒瓶能构成多大伤害,我当时整个人都是懵的,我只知道我可能有危险,我哪里分得清这个酒瓶有多大危害,万一对方拿酒瓶把我打死了怎么办?我也是拿酒瓶把对方打死的啊。如果我不动手,死得是我怎么办?作为老实人,我就该死吗?老实人就该死吗?老实人就应该等死吗?
法律应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当好人受到不公平对待时,不应该给好人太多限制。如果法律总是约束好人,对坏人却过度的宽容,请问,这个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当生命受到威胁时,我该怎么办?
我们等待法官的回答,我们希望听到公平正义的声音。
有几个人看过完整视频的?我看了完整视频,从视频上看是防卫过当的。在生命没有受到威胁前,王浪有很多选择,比如走开或者报警,那个什么雷的同伴拦着,王浪是有机会又走开的。可他选了“斗狠”,“先下手为强”,在斗殴中失手杀了人。看了很多报道,把王浪描述成一个悲惨的受害者,一个受流氓威胁到生命安全失手杀人的弱书生。可在视频中我没看出来,只看到两个酒鬼,一个斯文一些,一个痞了一些,一场酒后斗殴,一人被杀。现在也理解了法官没有办法回答王浪该怎么做的问题,不是没有答案,而是无法在法庭回答,怎么答都是授人话柄,有无法在法庭上打嘴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电影小说看多了?如果这样都不算防卫过当,那么年轻气盛,意气之争,酒后争执引发的流血亡命,将在饭店、酒吧、ktv……随处可见。人们可以合法的杀掉一个酒鬼,一个没有教养或是情绪失控的人,又或者意外被杀。防卫过当界限可能不够清晰,但王浪不冤!
这事要是我是被告人,我也会这么问,因为在当时的情形下,我们的被告人,没有别的选择。
他对方一再的挑衅下,他已经在忍、在让,在服软、在求和了,可对方就是不依不绕,步步紧逼,把王浪的的忍让当成软弱可欺,一定要耍出自己的威风,一定拿酒瓶子与王浪对擂,王浪在退无可退的情况下,不得已反击,致对方倒地毙命,这个行为,实属无奈,这个后果,非他所愿,王浪确实不是故意伤害那个该死的醉汉,而是他逼着王浪去伤害他,如此,还要让王浪去承担死者本人应该承担的后果,是不公平。
王浪的行为,一定属于正当防卫。
希望法官到现场模拟一下,扮演一下王浪,另外找一个醉汉扮演一下那个自己找死的所谓被害人李某,看看你在此情此景之下,应该怎么办?
估计王浪即便是逃,这个姓李醉汉都可能会追着不放。
法院认为王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之一是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那么,可以推论: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可以无限地受法律保护,即便是他横行不法的时候,即便是他对别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威胁的时候。
那么,这被他所威胁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呢?谁来保护?
这个悖论,我同样要请法官回答。
法海一粟认为,被告人反问法官,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成立的标准,以便人们可以有效遵守正当防卫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需要激活。正当防卫的规定虽然一直存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一直难有适用。即便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案件,也往往按照防卫过当处理了。因此,有人戏称正当防卫条款属于睡美人条款。近来,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及观点频繁被人提起,这说明,该条款应当激活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
2、正当防卫的条件需要具体化。法律条文是抽象的,但是,又是具体的。唯有具体,人们才能清楚的知道如何遵守。而正当防卫条款更是如此,立法上必须将抽象的正当防卫的概念,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操作规则。比如,何谓“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何谓“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等等。这样,人们就会知道自己应当在何种情形下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遏制那些不法行为,以弘扬社会正气。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陕西反杀案二审开庭,被告人反问法官:"我怎么做才是对的,如果再发生这种事,我会站着不动随他打",真的好无助。
视频看几遍,怎么看个人觉得都象正当防卫,因为在突发情况,事态已经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了,不可能站着挨打而不去反抗,也没有专业人事分析的那样,在那种危急时刻,还能在短短两三秒,就能多方考虑到如何致对方于死地,太夸张了;人又不是电脑,输一个问题进去,就会有数条答案;也不能因为恶意寻他人晦气而死亡错就在活着的人身上。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对法律都只是一知半解,法官是对法律娴熟的人,深知法律条款;在本案中嫌疑人问的那些话,也正是我心里最疑惑和最想问的,请法官解惑,也就当给我们大家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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