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机构监管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教育机构监管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教师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执纪监督条例
《监督条例》第一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从制度层面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三个条例必须坚持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指导。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处分条例》要求,“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问责条例》指出,“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明确可以采取检查、通报、诫勉等方式问责,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监督条例》规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坚持严肃执纪,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处分条例》要求“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监督条例》指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坚持纪法衔接,保证监督执纪问责权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只有妥善处理这“极少数”,三个条例才能体现出强大的震慑力。《处分条例》专设第四章,规范“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打击极少数决不手软。《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避免了纪法“两张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机构监管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机构监管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