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机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教育机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 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 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建设工程的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 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 装、拆卸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承担的相应 安全生产责任。 该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13项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7项:依法批准开 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 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 料淘汰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涉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 产制度有6项,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是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是建筑施工相关 管理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依据。
安全事故报告的标题要怎样写啊?
可以直接表明题意:
《关于某年某月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届于某年某月在某地点,出现的安全事故,现做以报告:
由于某车间领导对安全事故抓的不紧,忽视了安全生产教育,致操作工误将原料错投,使之发生安事故。(处理结果附后)
望领导及相关部门对处理结果预以批复。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考生出发前,学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对这类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起案例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的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乘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类伤害事故处理实践中,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注意两点: 一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是不合理,学生违反这类规定,引发伤害事故的,学校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多数学校管理者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 二是学校的管理是否到位。省教育厅公职律师、法学硕士王俊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机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机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