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出售教育机构课程获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出售教育机构课程获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男子卖两只鹦鹉获刑5年,卖自家饲养的鹦鹉怎么会判刑?
因为绝大多数鹦鹉都属于保护动物。如果没有去林业局办理野生动物驯养证以及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话,私自买卖受保护鹦鹉都是属于犯法的。目前国内大陆,仅有 虎皮鹦鹉,牡丹鹦鹉(棕头牡丹除外)玄凤鹦鹉,红岭绿鹦鹉以外,其他所有种类鹦鹉都属于保护动物。另外,从法律上严格来讲,如果想合法买卖的话,还必须得是从拥有证件的个人或养殖场引种,并且要卖家开具引种证明。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发声「可能会继续申诉 」,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半,贪官贪了几个亿能判多少年?能定什么罪?是掏鸟窝对社会的危害性大,还是贪官对社会的危害性大,是人的生命高于鸟的生命,还是鸟的生命高于人的生命,正值青春年华的时期,可爱的学子,法官一锤定音判得不轻,就这样毁掉一生的前程了,真是痛心疾首。
为啥贪官越抓越多,已经不断升级了,一贪就是几个亿,万一是贪了救灾救济扶贫工程款怎么办?不知要害死害惨多少个家庭,这不叫故意杀人也是间接杀人,这天理难容良心何忍。这就是重罚民轻罚官,对官松对民严的社会现象,贪官为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违法的成本太低。
面对当事人父亲有可能会继续申诉,当然应该支持,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但站法律的高度如何解读,那另当别论。
首先一点被告人掏鸟窝的行为应认定为触犯国法,理应受到刑事追究,该案发生后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然后法院审判,最后交监狱执行。程序合法。
至如该案焦点争议点是重判,这一点值得探讨,我国刑法对定罪量刑有严格标准,量刑轻重必须符合法律相关条文规定,不可随意解读法条,公、检、法各司其责,相互监督,依据法律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不枉不纵,严格执法,同时有一系列相关法律保证执法公平公正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是最关键一环,严格执法打击犯罪是国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法官具有特殊职权,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干扰,依法裁判。只要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条得当就应无条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尊严,有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震慑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法制的天空一片晴朗。
图源网络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案,当年在央视都作了报道。足以体现国家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视,同时,也以此典型案例告诫人们,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至于当事人闫啸天的父亲,在儿子即将出狱之际发声“可能会继续申诉”,从法律角度解读:
1.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途径。也就说,只要其父愿意,按照正常途径申诉是完全可以的。
2.申诉的意义不大。
(1)闫啸天的犯罪事实是清晰的,即掏燕隼鸟窝二次,共得16只燕隼雏鸟,并进了出售获利;收购一只并转手获利。
(2)法官的定性是准确的,即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3)当年的量刑已考虑到村民联名信、闫啸天是初犯、认罪态度和在校大学生等因素,而量刑为“情节特别严重”中的十年最低刑期。
(4)闫啸天的父亲已经申诉五年,但仍未改变最终结果。其实闫父的申诉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与其继续申诉,不如带着判决书,在辖区的巡回法庭接待日,听听最高院专家的意见,免得再度浪费精力。
3.律师的话不能不听,也不能全听。像这种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判决一定是经过合议庭再三斟酌的结果,出现明显瑕疵的概率几乎是零。
那么,有的律师在明知道不可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还鼓励当事人申诉呢?个中缘由无非就是想借助热点案例扩大自己的影响,抬高自己的身价。
其实大家都知道,他被判十年并不冤。
一是他掏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而且是繁殖能力弱的动物。
二是他不是只掏一窝,而是掏了不止一窝,造成雏鸟死亡。
三是他掏鸟后进行售卖,而且还会倒卖。
他的行为不止触犯了一条法律,还知法犯法。
很多事情,当了解了事情的真相之后再做评论,会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尊重真相。
这个法官太残忍,迫害青年,为了几个乌蛋害了他一生,我不是说他执法错误,中国的法律把动物畜牲看得比人重要,中国人是同等命这,包括这个法官的生命也没畜牲珍责,这法官不通人性。
这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变相的敲诈勒索。难到一个人不如一只鸟吗?
不管这法官判得对错与否,应该深挖他究竟有多少隐藏的财产。
判这种案的人绝对是个贪得无厌的人,不信深挖试试,其罪恶终究会露的。
怎么看待“父亲不法侵害亲生女4年,获刑8年6个月”?
禽兽不如的父亲,侵害亲生女儿4年!
看了这条信息,心在颤抖!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家庭?一个什么样的父亲?还有一个什么样的母亲?
成都女孩丽丽在13岁时就开始受到父亲的侵害,期间丽丽向母亲和奶奶说过。竟然还有这么糊涂的母亲,害怕离婚后没有生活费,不但不报警,还任由事情持续了四年!
我也是无语了!母亲是孩子的保护神啊!13岁的孩子是多么的无助,想想就让人无比愤怒!
父亲在孩子眼睛里就是家里的大山,是随时都可以依靠的。可这个所谓的“父亲”,你也配为人之父?你就是魔鬼!这位“母亲”,你枉为人母!你的懦弱无能,害了自己的孩子!!
获刑8年6个月,活该活该!!
对于这件事情,我只能说这样的人不配做父亲!身为父亲,却对自己的女儿做出如此禽兽不如的事情,真的是道德沦丧,不配为人!
‘’准许撤销李贵(化名)监护人资格。”今年11月17日,17岁的丽丽(化名)从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得知这一消息,觉得自己终于彻底摆脱了噩梦。从13岁起,丽丽就受到父亲的不法侵害,日前,双流团委向法院申请的撤销李贵的监护人资格开庭宣判,这也是自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依据该法由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近年来,类似猥琐幼女案频发,一次又一次出现在我们是视线当中,这次更是突破的道德的底线,一个父亲,化身为狼,竟然对自己的亲身女儿下了毒手,而且时间长达4年之久。相对于其他类似案件来说,这种人更是应该被批判,被唾弃,我觉得给他判刑的8年6个月太少了,相对于他做出的事情来说,真的是远远不够的!对自己亲生女儿4年的侵犯,影响了一个花季少女一辈子,给她造成了一辈子的阴影。而他,只是短短的8年6个月。
甚至,他在监狱里面改造的好,连8年6个月的时间都不需要,就可以出来,继续成为祸害了。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只能说还是判的太轻了。
最后,屡屡发生的类似案件也是值得我们去深思,为什么这类案件缕缕不绝,我不知道以后这样的情况还会不会出现在我们的视线当中,但是我知道,在某些地方,一定还会有类似的情况存在!
我希望,政府和社会能够动员起来,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应该从小做事,学校也应该组织一些这方面的课,让孩子们能够有一些防范意识,懂得保护自己,懂得去寻求保护,懂得去把自己受到的侵害说出来。当然,必要的监督机制也是不可少的。这里,也需要广大的网友朋友们,一起发动起来,共同维护好我们良好的社会风气!
感谢邀请……看到这样的事,义愤填膺,本来是父爱如山!这父亲变成禽兽不如,不用多说,判八年六个月,出来自残吧!!!还有什么颜面活在世界上,这妈妈也是够了够了!孩子你好好学习,独立生活吧!
你到底是父亲还是恶魔
说起我们的高中生活,豆蔻年华,青葱岁月,应该是爱情的偷偷萌芽,背着老师和父母尝着禁果,体会即将成年的美好,搞着那些在朋友班级四处流传的地下恋情。但是17岁的丽丽(化名)却过着如同地狱一般的生活。
事发时间,11月23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双流法院获悉,一起由共青团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双流法院开庭宣判。据了解,这是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依据该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目前,孩子唯一的监护人是母亲。
向自己最信任的人倾述却换来沉默和指责
今年17岁的丽丽(化名)是一名在读的高中学生,一场噩梦却伴随了她四年,直到今年2月父亲的入狱,才换来了她的宁静。
丽丽生活在一个普通家庭,和父母生活在农村,父母靠务农维持生计,平时生活平静。可这一切从她13岁上初中时起便因为父亲的异样打破了。据丽丽回忆,父亲李贵(化名)在她13岁时就总是表现出异样举动,常常对她进行不法侵害,丽丽发现后,就和母亲说起了此事,母亲质问李贵,但李贵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母亲顾忌外人看法,又害怕和李贵离婚没有生活费,就没有报警。日复一日,父亲李贵的举动让丽丽感到很害怕,她又找到机会告诉了奶奶,可奶奶却说是丽丽自己的问题,还骂了她。
将心比心,在人生的一个美好时节,却有了这样的遭遇,丽丽也许每晚都会躲在被窝里偷偷的流泪,也可能会担惊受怕,害怕房间的门在夜深的时候被推开,害怕自己的遭遇被同学们发现,因此而变得自卑,变得孤僻,变得不敢与同龄人交流。在母亲的沉默和奶奶的指责中,丽丽默默的流下眼泪,无数次的问,为什么?为什么?是我做错了吗?为什么啊!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身虽为人父,心却是歹毒。
希望丽丽能够走出阴影,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出售教育机构课程获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出售教育机构课程获刑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