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末位淘汰的教育机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末位淘汰的教育机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小学学生末尾淘汰制合法么?
应该建立教育法,把教育纳入司法程序。现在学校都成小王国,校长的自称为王了。教育是为国家服务,每一代人都要经过学校,这个是重中之重,如果经过学校而得不到好,那搞教育干嘛?不要看最高成就那个人,而是要看最低的那个人能够低到什么程度?科学家哪个国家都有,但是如果底下文盲一大片那就是教育的失败。
在现阶段九年义务教育,是不允许劝退学生的,这是犯法的,转学是有的。在我身边的同事。 他孩子太顽皮捣蛋啦!上课不好好上,还要打老师。所以老师经常跟他打电话,说让他孩子转学。
同事孩子在西城区排名前三的小学(忘了哪个了)。曾说该小学对排在最后的孩子会联系家长,告诉家长孩子小,总排最后对孩子的心理会产生阴影,时间长可能会影响孩子一生。家长自己就联系转学了,这叫末位淘汰吗
是不合法的。因为中国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其间对学生要全部得到应有的公平的教育(极少数犯罪学生除外),实行不能搞末尾淘汰制。如果是学生学习成绩差可搞重复教育(学生留级等)。对此,我坚决反对学生末尾淘汰制。
学校领导有权实施教师考核末尾淘汰制吗?
我们很幸运,小时候农村大集体,没分田单干。中学毕业高考恢复,大学时候国家出生活费,奖学金,大学毕业国家分配工作,工作后单位集体福利,分房分生活用品,从来没有什么险什么金,公费医疗。后来不断改革,我们终于退休养老的。
末位淘汰是一种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千差万别。区别主要在“淘汰”的方式不同,主要有:辞退、停职、离岗培训、调岗等。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员工管理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不因条例(法规)规定事由并经条例规定程序,不受处分,包括辞退。但是,学校报请教育局批准,可以对末位教师采取调离岗位,离岗培训等处置。
末位淘汰制是某些领导层压榨员工。对员工打击报复的工具。请问你的考核是怎样的考核?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吗?有没有暗箱操作?它有没有合理性?
如果所有被考核的人都是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也会有排在末位的一个人。这种考核制度的本质是缺乏人性。直到把人逼疯为止。这种考核制度是让领导唱丫儿呦。看着下面的员工互相伤害,残杀。最终会毁了企业和单位。
刚刚出现的教师上“黑榜”事件,也只是对老师提出警告,时间为六个月,并未实行“淘汰制”。如果真要淘汰,将其开除了的话,他们一定会上访,或坐在校长家门口要饭吃。
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往往是一些领导拿来吓唬群众的大喇叭,真要实行起来,必将引起社会动荡,整个社会就会出现“末位政府官员”、“末位政府公务员”、“末位教师”、“末位医生”、“末位警察”、“末位工人”、“末位服务员”、“末位农民”……高低之间有末位,末位中又有末位,如果将这样组成的“末位大军”都“淘汰”的话,社会怎么和谐?如何稳定?
“末位”是社会各行各业都会有的现象,带有偶然性和主观性,不能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想评谁“末位”就是末位,想淘汰谁就淘汰谁。
学校教育更不能搞“末位淘汰制”。一所学校,一个班级,只要有竞争存在 ,有考试,有评比,总会有第一名和最后一名,难道最后一名的班级班主任要撤销,最后一名的学生要开除?有的在学习成绩上是第一名,但在体育运动上却是“末位”;有的学生是理科学霸,但却是文科的“末位”;有的开始末位,却后来居上。你要淘汰谁?
教师带的班级,本来就参差不齐,有学习基础、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的差异,不能仅凭某次考试、某项竞赛给学生定性,给老师定性,并以此来“威胁”老师,甚至剥夺老师的劳动权利。
严格来说,“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公民有公平参与劳动的权利。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与单位签订有劳动聘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如果要解除合同,需要一定的条件,也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可以追究各自的违约责任。法规并未规定“末位淘汰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校方与当事人签订任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有严格的考核目标责任制,对失职或不称职的,校长有权辞退,府合法律规定。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双方风险,责任意识,调动教书人的责任心。
对教师而言,末尾淘汰制、县管校聘制和十一抽杀律,那个更合适?教育的戾气源于哪里?
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县管校聘”、“十一抽杀律”目的何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领导对教育现状不满,试图打破教师“终身制”、“铁饭碗”的局面,强化教育质量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从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领导的出发点是对的,但是方法却是错的,这是南辕北辙,最终一定是事与愿违,这种改革注定是虎头蛇尾,最后难逃失败下场。
一所学校,一个县教育落后,是老师的责任,还是领导的责任呢?
举一个简单例子。几乎每一所学校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有些校长执掌学校时,学校欣欣向荣,校风正,学风浓,成绩好,奖状、奖牌贴满了墙,有些领导管理学校时,离心离德,老师外流,成绩一塌糊涂,学校乌烟瘴气,这是谁的责任呢?
老师还是那些老师,学生还是那些学生,可是学校还是那学校吗?所以说,真正决定学校发展走向的是领导,是校长,而不是普通老师。
现在实行的所谓“校管县聘”、“末位淘汰制”,更别说什么残酷的“十一抽杀律”了,剑锋所指都是老师,这就有点舍本逐末,背道而驰了,不仅不会把教育搞得好,我估计更会把教育搞得一团糟!
如果真正想把教育搞得好,除了提升教师社会地位,提高教师待遇,就是选贤用能,让中小学校长德位相配,选拔有真才实学、有教育怀的德才兼务的领导才是提高教育的关键。
谢邀,对当下县里的教育不了解,所以不敢妄加评议。末位淘汰制,十年前从事人事工作,曾有过尝试,有些体会,可以谈点感想。至于十一抽杀律,据说是罗马人镇压军队哗变的办法,想都不敢想用在处理人事问题上。那就谈谈末位淘汰吧!这个办法比较适合企业计件的行业,因为容易量化指标。对于教育,文化等指标软化的行业并不适用。比如,记者,以发稿为量化指标吧,因不同的稿件,采访难度不一样。新手熟手通讯员圈层不同,获得新闻线索的多寡不一。加上各战线的新闻题材淡季旺季的差别等。发稿量少的记者不一定不优秀,发稿量多的不一定不懒惰。因为有的记者鞋都跑破了才挖出一点线索,有的记者打个电话,通讯员就将写好的稿子送来。面对这种情况,强制推行末位淘汰制,只会挫伤记者挖线索的积极性,培养投机取巧的作风,最后是老实人吃亏,稿件质量下降。所以老子说: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单位设置“末位淘汰”制,这是否合理?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吗?
对于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定建立的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会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想要辞退劳动者必须存在以下法定条件:
例如,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有刑事犯罪的。劳动者因患病或者工伤,在病情好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调岗或者培训之后仍然不能胜任的。还有就是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需要裁员或者已经进行破产或者解散。
总之,如果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但是末位淘汰制度这个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一,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这种末位淘汰有可能被规定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当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了该制度可以要求辞退的话,那么首先该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的讨论之后才可以实施。另外该制度必须要事先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原则上这些制度也是对劳动者不生效的。
所以,如果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了所谓的末位淘汰机制,劳动者可以主张无效并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给予经济赔偿的。
所谓“末位淘汰”制度,指的是对在职职工特别是销售岗位职工进行业绩考核,对业绩连续不理想的职工予以劝退的情形。
笔者在从事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总结的实务经验是此种“末位淘汰制”存在违法之嫌,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理由如下: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无责任解除更是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业绩不达标显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构成不了解除情形;其次、用人单位如有民主程序制定的业绩考核办法,对于业绩考核不合格职工只能挑岗并降职降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末位淘汰的教育机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末位淘汰的教育机构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