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机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教育机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中权利的含义?
在义务教育中,权利的含义主要涉及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受教育权是义务教育中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具体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意味着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学习权则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公正评价权则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在义务教育中同样重要。人身权具体包括了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人身自由权则是指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人格尊严权要求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隐私权则是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财产权虽然不是义务教育中的主要权利,但也是学生(幼儿)权利的一部分,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受赠权则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旨在确保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能够全面、健康地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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