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机构违规举证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教育机构违规举证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诉讼学校怎样举证?
10周岁以下的儿童或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侵权纠纷,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0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侵权纠纷,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课堂外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如何担责?
每个学校给学生免费购买了校园平安保险,还有学生家长每学期给孩子购买了人身安全保险。如果发生伤害事件,第一,保留证据,找保险公司赔付。上报保险公司。第二,报警,上诉肇事者。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区分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见,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一般限于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应区分学生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内的人员人身损害,还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对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内的人员人身损害,其归责原则 还应区分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情况,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举证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并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则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应担责。对于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则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本案原告为中山大学研究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并非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故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认定!
幼儿园出事这个责任怎么划分?
幼儿园出现意外事故责任判定如下:
1.考虑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考虑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在此提醒您,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3.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机构违规举证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机构违规举证责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