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家庭教育立法的背景与意义?
我国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已有探索和实践。比如上海、重庆等地已出台地方性家庭教育条例,云南等地曾试行对学龄前儿童父母进行若干课时的“家教证”培训。2011年,教育部启动家庭教育立法项目的探索,并于去年确定了21个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由家庭教育自身规律决定的,尊重了家庭教育私人性和自主性的本质特点,凸显家庭教育立法的赋能本质。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是为家长赋能,通过明确国家、社会等相关主体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帮助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家庭教育促进法考虑我国广大家庭在家庭教育理念、能力方面普遍不足,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职责,规定了不履行职责的不利后果,更重要的是,从公共服务供给的角度,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因此,法律名称增加了“促进”二字。
为什么要立家庭教育法?
在中国,“家庭教育”关乎亿万家庭的日常生活,关乎子孙后代的未来与希望,也是中华文明传承过程中极具文化辨识度的一部分。
对这一宏大又具体的社会问题进行立法规制,体现了立法者的创新勇气、文化底气和发展智慧。
孩子的教育不能单单是学校的责任,需要家长的配合,家庭教育法正好提现了这一点。
有关教育的立法规划理由?
先从编纂教育法典的重要性方面说,现行的教育法治体系还存在着教育法治学术研究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司法说理不足、现行教育制度无法满足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需要等问题。编纂教育法典可以吸收教育法治建设的实践成果,积极回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从必要性方面讲,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其他领域的立法法典化提供了示范。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已经完成了体系化的初级阶段。体系化初级阶段的立法模式虽然条块分明,但过于松散,且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升级,单行法在应对不同时期、不同问题中存在先天性不足,在具体规范方面可能存在重复、交叉、疏漏、割裂、矛盾与冲突,也存在着大量为改革探索留下的指引性规范。
编纂教育法典也有急迫性。从现有教育法律体系看,我国虽有教育法,也有专门法性质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法律,但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缺乏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终身学习法等可以贯穿终身学习的教育法律规范,亟需补上这块短板。因此,有必要加快教育法典的编纂。
教育立法的特点是规范性?
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的活动。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国情,我们还可以把教育立法较详细地表述为:教育立法,就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把全国各族人民关于国民教育的共同意志集中起来,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教育秩序,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在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从而有效地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二)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2.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强制措施: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3.教育行政管理管理方式的指导性(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和法律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