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山西检察家庭教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山西检察家庭教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书田被调查原因?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安书田决定逮捕
山西省忻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安书田(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安书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山西省检察院97年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上被表彰单位?
回答:山西省检察院97年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上被表彰单位:市院检务管理部党支部、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党支部,市院荣获全省检察机关“争做合格党员大讲堂(道德讲堂)”优秀奖。市院机关党委《坚持举办道德讲堂 全面加强职业道德》课题获全省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奖。
山西省检察院1997年12次检察工作会议表彰了一批在检察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这些被表彰的单位,不仅在执法检查和行政诉讼等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同时在统筹推进检察工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表彰的这些单位涉及法院、公安、监狱、司法局等多个部门,并对中南煤矿、潞安集团、太原铁路局等大型企业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它们在承担社会责任和推进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些被表彰的单位,激励了广大的检察干警,为推进法治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1 是太原市检察院。
2 这是因为太原市检察院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被会议表彰。
3 太原市检察院在会议上的表彰,不仅是对其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全省检察工作的鼓舞和推动。
在1997年12本检察工作会议上,山西省检察院表彰了太原市检察院、吕梁市检察院、忻州市检察院、运城市检察院、长治市检察院、晋中市检察院、临汾市检察院、晋城市检察院、朔州市检察院、阳泉市检察院、大同市检察院、长治县检察院等12家检察机关为检察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
山西公务人员饮酒规定?
关于禁止公职人员违规饮酒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推进政治生态建设,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工作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县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严禁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科级干部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情况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其他干部向本乡镇、单位党组织报备。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把整治违规饮酒问题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以律己、带头示范、以上率下,发挥好表率引领作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的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组织聚众饮酒或为聚众饮酒提供场所的党员干部责任,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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