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家庭教育和基层治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家庭教育和基层治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你见过最无耻的人,有多无耻?做了哪些无耻之事?
小侯与小姚相恋11年,为供他吃,供他住,供他投资创业,前后总共花了165000元。可没想到小姚最终瞒着她和另一个女人结了婚,不仅抛弃了对她的感情,还对欠下的钱一分不还。小侯痛不欲生,观众怒骂:怎么有这样无耻的人!
小侯是一个小学教师,她不顾父母的反对和男友小姚相恋了11年,甚至在小姚被判刑期间还四处为她求情,导致父亲去世也没有看到最后一眼,成为她终身的遗憾。
可小姚却是个花心的男人,住小侯的房子,用小侯的钱,在外还欠下风流债,都靠小侯花钱去挡,前后总共用去小侯165000元,可最后小姚瞒着她和另一个女人领证结婚了。
为此小侯心有不甘,她拿着和小姚在一起的很多资料到处散发。还到小姚现在的岳父的单位闹事。尽管做了这么多过激行动,但依旧无力回天,还被小姚的家人大骂一顿。
小侯越想越气,这些钱里不光有她的钱,还有她借家里人的钱。原本家里就反对她和小姚在一起,现在感情已经被骗,如果连钱都还不上,她在家里就无容身之地。
没有办法,她只能到当地电视台,请电视台的专家帮她来追回这笔款子。
在电视台的调解现场,小侯,小姚,小姚的妻子小徐都到了现场,电视台除一名主持人之外,还请了情感导师和律师等三位嘉宾共同参与调解。
小侯告诉在场的所有人:小姚在没有和她分手的情况下,瞒着她与另外一个女人(小徐)结了婚,并且对方还有了4个月的身孕。
不仅如此,虽然小姚已经登记结婚,但是依旧很长一段时间和她保持着联系,并且还会在她家里过夜。
12岁女孩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男孩为什么会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12岁女孩乘公交被性侵怀孕真相,奸淫幼女不知者无罪?》
近日,颇受众人关注的“女孩乘公交被性侵怀孕”的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该案是一名12岁的未成年少女,与一名19岁的男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之后线下面基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导致这名12岁的未成年少女怀孕。该少女怕父母责骂,就刻印隐瞒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
此事件本该到此就算落下帷幕,之后的判罚则是司法系统的事了。
不过近年来,网上一直流传着这么一个说法,“在不知道女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认定为犯罪。”也就是所谓的不知者无罪,那么这个说法是否有依据呢?(没耐心可以直接翻到文末看结论……)
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在网络上关于这个说法的信息还不少。
弄清楚前因后果之后,我想大家会对这个女孩有了新的看法,本来是抱着一个同情的心理,但是知道最后结果之后,我想大家可能对这个女孩更多的是批评和指责了,倒是对这个男孩有了一丝的同情,当然,男孩的罪刑是显而易见的,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这就是犯法的,因此他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是回过头来,我们看看这个女孩,才12岁就做出如此荒唐的事情,不但网上去认识男友,还跟男友发生了多次关系,到后来导致怀孕之后才慌了,最后竟然编了谎话说自己被侵犯了,但是在事实面前,任何谎言都是苍白无力的,最后经过调查,揭穿了女孩的谎言,当然也将男孩儿逮捕了。
其实这个事件中的男孩虽然是被定罪为涉嫌强奸,但是我们可以这么看。其实通过调查已经知道了他们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如果正常的男女发生关系可能也无可厚非,但是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女孩是未成年,因此就算他们是男女朋友,就算女的愿意,如果男的一旦跟女的发生关系,那也是属于犯罪,属于侵犯未成年人。这是基于我们对未成年的保护。因为有很多成年人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诱导,从而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但是有了这个法律,那就不存在这种可能性了。
这个男孩或许真的是有罪的,但是这个女孩呢?这么小难道就不自重吗?竟然还多次发生关系。东窗事发了就胡编乱造,这恐怕不能和她的年龄相匹配了吧。
希望这样的事情少发生些吧,也希望家长能对这样的孩子多谢管教。大家说呢?
先说事情的事情的始末: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起案件的始发原因是因为女孩谎称自己被强奸之后经过查明才发现原来这起案件当中不存在“公交强奸”案件,只是因为女孩怀孕之后担心被责骂谎称的一个理由罢了,所以前一段时间的公交强奸的热点也就此揭开谜底!
二、该案强奸罪定罪的原因及判罚
题目中仅交代案发时女孩已经年满12周岁,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时女孩是否已经足够12周岁尚未交代,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本案定性为强奸罪也是有法可依的。
- 在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首先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三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所以根据题目交代男孩与女孩系网友这个条件来看,男方是应当知晓女孩实际年龄的,据此在此种条件下,男方明知女孩12周岁,仍然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构成强奸罪,故而本案当中对于该男子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当。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性行为的发生系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所以考虑到男方虽然构成强奸罪,但是本质上主观危害性并不大的情形,该案很有可能从轻惩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家庭教育和基层治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家庭教育和基层治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