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检察机关家庭教育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检察机关家庭教育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近期发生的16岁女孩在中考前三天被亲生父亲杀害,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人伦惨剧?
谢谢邀请。
如果家里有个长相清秀、成绩优异的女儿,相信很多家长都会由衷地感到欣慰,并且将女儿如宝般呵护。
但在极端的「重男轻女」思想下,矛盾的后果可能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随着女孩的成长,重男轻女的父亲,对她动辄大打出手。不去走亲戚、看手机不刷碗、不去洗澡,都可能打她。被父亲打怕了的女孩,曾对母亲说:「我怕回家,不回家又不行」。
由于家庭收入不高,父亲倍感压力,一直认为女儿是个「赔钱货」,他认为如果供女孩上学,经济压力之下无法给小儿子买房买车娶媳妇。
而在老师眼中,女孩是个遵守纪律、热爱学习的孩子。成绩优异的女孩更是深知读书的重要性,不甘心因此放弃自己的前途。
父女二人矛盾在中考前的这段时间里日益激化,母亲为了女儿能专心备考以及前途,再次带着孩子回到娘家,也再次想到了与这个男人离婚。
今年4月18日,女孩曾向学校和相关部门写过一封《求助信》:「因为我父亲重男轻女和家暴的影响,已严重危害到了我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生活,造成我的严重不适。」
在我国,山东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从来就不是什么新鲜事。
众所周知山东是孔孟之乡,信奉孔孟之道。
孔子的几句“名言”更是深深的刻到了每一个山东人的骨子里什么惟小人与女子难养也,什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什么夫为妻纲,什么女子无才便是德等等……,可见孔子其实就是一个歧视女性特别深的直男癌患者。
但是现在已经是二十一世纪了,国家早就提倡男女平等,要尊重保护妇女儿童。大家都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只有山东人还死守着孔子重男轻女那套歪理。
曾经有个山东女孩来我们这边饭店打工,最多也就十八九岁的年纪,这个年纪的女孩子本是花一样的年纪,应该享受美好的生活受良好的教育,可是呢确因为父母说女孩读书没用,还不如出去打工补贴家用,因为家里还有个弟弟,一家人要攒钱给弟弟买楼买车娶老婆。可怜的女孩特别能干也很节俭,每个月自己只留下几百块钱的生活费,其他都转给老家的父母,就连发烧39度都不舍得去医院。真是可怜又可气,她为什么不能大胆的与不正之风做反抗呢?原来在她心里,也是深深的男尊女卑思想,她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父母洗脑成功。作为旁观者,只能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这次的山东男人虐待杀害未成年亲女儿事件震惊全国,希望通过此时能让山东一些女孩子清醒过来,你们是独立的个体,不是任何人的附属品或者工具。
最后衷心的希望山东人民能改变思想,尊重女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2021年(6月1日)是六一儿童节,也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施行的日子。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政府保护、网络保护,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国家监护制度,创新发展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突出“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明确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等。
“两法”将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创新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支持起诉等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拓展了检察机关履职范围和方式,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
云南将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专项监督”作为贯穿本次全省三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主线,重点监督五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包括:因监护问题引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涉在校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嫌疑人通过网络或社交平台引诱、欺骗、威胁未成年人实施等“社交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卖淫类性侵案件;早婚、早育类性侵案件。
通过以点带面、有的放矢,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发现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家庭、学校等社会问题,综合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作用,研判、总结、规范、加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法律监督工作,从中发现、纠正并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力争实现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理念、能力、水平、质效有明显提升,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形成一批值得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制度。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06月28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2012),2012年10月2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2012年10月26日发布。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6号)
第一章 总则
杭州许某某会判死刑吗?
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如果假设许某某就是作案人,他一定会判死刑。
据报道,来女士和许某某都是二婚,然而二婚生活并非很幸福,存在一些矛盾。
然后近期由于来女士两套房子的问题,许某某想让分一套给自己亲生孩子,而来女士没有同意,至此矛盾激化。
本来平时就有矛盾,加上房子事件的催化,让许某某怒火中烧,走上一条邪恶并且残忍至极的杀人之路。
杀人动机很明显,源于生活矛盾。
据传,许某某是在杀害来女士之后,采取碎尸然后分散抛尸的方法,才躲开了诸多摄像头的监控。
试想一个同床共枕十年之久的人,竟然可以对爱人如此残忍,实在让人不敢相信。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许某某俨然已经丧失了人性,变成一头恶魔,杀人不咋眼的恶魔。
来女士已经确定遇害,而行凶者有极大可能就是丈夫许某某所为。
自来女士失踪开始,由于各处监控都没有发现来女士的踪迹,使得这个案件格外引人注目,也引来了网上各种猜测。
杭州许某某会判死刑吗?
这个是有可能的。我之前办理过一个故意杀人罪,最后是判处死缓。一对情侣,因女方出轨,男方在同女方争吵中将女方掐死。在将女方掐晕过去以后,男方再用绳子将女方猛勒一方。不过从报告来看,这个时候女方是已经被掐死了。事后,男方便购买袋子,租车准备将女方抛尸。因租车费用过高,最后用自己的出租车将尸体丢到某处半山腰。第二天,男方告知家里人这个事情,家属劝说其自首。男方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死缓。
但杭州这个事件,犯罪嫌疑人不仅杀人,碎尸,并且还淡定的接受媒体记者采访,还对外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推测等等。不管是行为的凶残性,情节恶劣性,社会影响性等等各方面都远超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若从这个案件来看,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极高的。特别是现在,嫌疑人并没有什么能够减轻情节。
这个大概率会判死刑吧,5点理由。不判死刑只有一种可能…
来女士被害案,影响太坏了。如果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5点理由分析如下:
- 首先这个案子影响巨大。已经在国内形成了一波舆论热潮。并连续多日上热搜和霸占头条榜。
- 其次,案件的性质特别恶劣。最主要的是碎尸。一般来说杀人放火就是严重恶劣的刑事犯罪。如果是故意杀人,那么这个罪行一定要罪加一等。故意杀人后情节恶劣,有辱尸侮刀碎尸等情节将会加重判刑。
- 第三,欺骗警方报假案,应从重处理。许国利除了有杀人故意外,在来女士失踪后还故意报警谎你妻子失踪,实际上被他杀害。
- 第四,当来女士的女儿、亲人和警察找他询问案情并询问他的时候,他信誓旦旦的说自己绝没有犯案,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 第5,许国利还可能涉嫌早年的一起谋杀案。来女士的闺蜜,刘女士19岁的女儿,早年被谋杀,至今还没有破案,但很可能与许国利有关,刘女士已向警方报案,并要求彻查。
只有下面一种可能才会不被判死刑。
这一可能性虽然极小,但还是存在的。
具体就是许国利想方设法取得了受害家属的原谅和同情,受害家属向法院特别提出请求,不判他死刑。
各位网友觉得,许某某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吗?
文心评论: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让我们一起来期待许国利这个善于伪装的恶魔被法律严惩的那一天吧。
你认为应该给徐某某判死刑吗?
举一个类似的案件,大家可以对比着看。
这个案子发生在09年。
嫌犯齐萍萍十八岁,是两位被害人的养女。
因为家庭困难,夫妻俩经常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齐萍萍劝阻未果,于是痛下杀手,先是用塑料袋捂死其母亲,然后如法炮制害死因出车祸没有行动能力的父亲。
作案完成后,她出门购买了一些刀具,然后进行碎尸,并将尸块放入42个塑料袋中藏在家里。后来因为尸臭四溢,邻居报警才致案发。
就是这样一个泯灭良知的人,最后被判了死缓。
何为死缓?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只要齐萍萍老老实实蹲两年,就能从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不用死了!
如果她继续表现良好,那么继续减为25年、20年也都有可能。
1、许某某死罪难逃。
许某某所犯的罪是故意杀人,还涉嫌谋杀,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按照刑法,许某某肯定会判死刑的,一旦被定罪了还会立即执行。许某某的事件上了新闻头条,这件事情影响太大了,广大的妇女朋友都有阴影了。这样的杀人狂魔,人间恶人,如果不被法律严惩,以后谁还敢结婚呢?
2、许某某或牵扯到另一桩杀人案。
许某某前妻的闺蜜,听说了许某某杀妻的案子,她就开始怀疑是不是自己的女儿是被许某某杀害的,她已经向警方报案了。许某某前妻的闺蜜之所以怀疑他,应该是觉得许某某这个人比较冷血,又从事过鸭子屠宰生意,而且跟她家来往密切。
3、许某某被判死刑也无法让来女士的亲人们原谅。
来女士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妇女,她有儿子,有父母,还有自己的亲戚朋友,没想到死在了自己的老公手里。来女士的遗体还被分尸了,还被扔到了化粪池,简直是禽兽干的事情,许某某要是不被判死刑,难以平民愤。
这么残忍的犯罪行为,杭州的许某,如果法律证明他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精神是正常的,那么,他必须也必然会被判处死刑。
俗话说,一夜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比海深。许某某和来女士两个人夫妻十几年,来女士长得也很好看,当年被他迷住,宁愿婚内出轨,为他抛弃抛夫弃女。
来女士的前夫余先生,当时为了孩子考虑不想离婚,那怕他知道老婆出轨这样的情况。赖女士却不断威胁他,如果不离婚就把家里面的积蓄全花光。
这样一个为自己丢家弃女的女人,但凡有一点良善之心的男人,怎么可能下得了手去治她于死地?
哪怕到最后彼此之间产生矛盾,如果沟通不了,大不了离婚就是了。为什么要共同走上一条绝路?
走到绝路也还罢了,但像许某对待来女士,让她死无全尸,这是何等的恨,何等的残忍,也是何等的灭绝人性啊。我相信他没每一刀下去的地方,当年他都温存温馨和爱抚过。
这样一个泯灭人性的杀人犯,要在古代,可能早已五马分尸,让他凌迟处死了,所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可能已经是他最后的归宿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检察机关家庭教育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检察机关家庭教育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