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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哪些文物需要上交?
我是讲堂空空——宝玉石文玩知识传播者,网上经常爆料,民间发现了文物后,上交国家,给了上交者一点奖励。很多网友都说上交者很傻,大部分民间文物都被交易了,那么到底有多少人清楚什么东西是文物?假如你得到一件宝贝,那么什么该交,什么不该交呢?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里对哪些文物归国家所有规定得很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你从地下挖到的所有有历史性的东西,都是属于国家的。
回到实际情况,
有时候,大家在生产生活中,会在无意中发现原本在地下埋藏的可移动文物,这些文物已经被法律赋予了国家所有的性质。一般来说,国家委托文物部门来收藏、管理文物,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国家鼓励发现者把这类情况上报所在地的文物局,由文物局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当然,如果自行取出来上交给文物部门也不是不可以,我见过的最好的对文物发现和上交者的奖励,是2007年国家文物局在首都博物馆举办展览,展览开幕式的主角则是陕西宝鸡发现青铜器窖藏的农民,他们不但获得了物质奖励,还获得了精神荣誉。
所以空空觉得啊,挖到宝贝的话,还是尽可能的交到有能力保存的地方去,这样才能使得文物更好的保存下去。所以,尽管我们提出上交,但国家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文物管理办法,便于可操作才是当前最需要的,怎么样,你觉得呢?
讲的很有道理。空空和讲堂伙伴们对国家文物的看法是首先必须认识到将珍贵的文物上交到国家,文玩爱好者们会更放心,国家会有更专业和更科学的技术手段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对我们整个国家来讲都是好事一件,同时国家也会通过博物展馆的方式让我们看到这些珍贵的文物,所以也算是一举多得的好事。但是呢,我们也应该对上交文物的这些老百姓的行为给与一些实质性的奖励,除了鼓励发扬光大的这些行为之外,也是对他们的精神的高度赞扬。
作为一名文博工作者,根据《文物法》第五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通俗来说,在我们国家范围内的地下、水下,发现的一切文物,以及古遗址、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等,都应纳入国家的管理和备案范围。
以上是从考古发掘和地面文物保护的角度来划分的,以下来说非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界定范围:
《文物法》第五条规定: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在中国,哪些文物需要上交,这得首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简而言之,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凡属在中国境内出土的一切文物都属国家所有。任何团体,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持有。二是进行盗墓等盗窃手段获得文物必须上交国家或依法没收为国有。三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稀有文物如,国宝级的文物是不能私人持有的。
1985年,何刚在老家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了一缸埋在地下的银器。消息传出后,文物贩子拎着一麻袋钱来找他,要买下这些东西,还说“你要多少我给多少”。
面对诱人的条件,何刚没有同意。他意识到这批东西可能是文物,觉得应该交给国家。最终,他同村支书等人一道将东西捐给了故宫博物院。经鉴定,该批元代银器共计19件,其中二级甲文物1件、二级乙文物11件、三级文物5件、一般文物2件。1986年2月,何刚又将存放银器的缸也一并捐赠故宫博物院。

其实,像何刚这样将意外发现文物捐献出来的人还有不少,时常见诸报道。比如“壶关一农民挖出文物无偿捐献”、“宝鸡农民盖房挖出青铜器捐给国家”等等,也都得到了相应的荣誉。但也有人挖出古墓葬,发现文物后意图倒卖,得到应有的惩罚。之前曾有报道称“西安农民自家院子挖出青铜器,私自倒卖获刑15年”。
我国现存文物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其年份长短、艺术水平高下、学术价值大小等不同情况,主要分为一、二、三级。二、三级暂且不论。一级书法、绘画艺术品的参考标准是: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录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1987年制订)

根据这一标准,一级品中极少数的精彩之作,才称得上是国宝。所以,尽管流传至今的古代书画作品堪称汗牛充栋,但真正够得上“国宝”资格的并不多,特别是流传时间超过千年以上的,更如凤毛麟角。
“我国《文物保护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位律师向记者表示,法律也规定主动上交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笔者查询律师所说法律条款,发现其提及的《文物保护法》中有如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即“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如果是祖传的文物,所有权明确,是不用上交的。”该名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埋藏文物所有权归国家,“地下挖到文物不上交,属于侵占,是可以判刑的。这个就与文物价值有关系了:价值大,量刑就会比较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所有在中国境内地下挖的、水里捞的文物,都应该上交国家。
将文物上交国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中国人民大学文化遗产法博士胡姗辰@挖啥呢所言:“关于奖励办法和标准,目前尚没有通行全国的法规政策文件,给予主动上交文物的主体奖励的多少,完全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把握。但总的来说,奖励金额只是象征性的,远远低于文物本身的市场价值。如2015年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中,主动上交来源合法的文物,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分别给予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陕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现金奖励。”明确和提高对文物上交行为的奖励程度,确实是当下在中国需要被解决的问题。
简言之,将地下、水下文物上交国家,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也有权利因为上交文物而获得奖励,但“奖励”不是“生意”,不要认为自己是将文物卖给了国家。反之,如果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将地下、水下文物私自买卖,则会犯“倒卖文物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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