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向您介绍了更好的总体原则。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学校的。宪章。本条适用于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3+.更好的章节一般原则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学校的。
本条适用于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高职院校“3+2”专科、本科综合培养、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等其他类型招生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政论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2947)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
第六条学校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学校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党委、校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就业部是学校普通教育招生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省级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生可按照全省《志愿填报指南》填写申请表往年《招生计划》》或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或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sdmy.edu)填写申请表。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
(一)暑期高考考生(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可根据文化课成绩按普通类报考我校)。
(二)参加山东省春季高考的考生,报考类别为畜牧业、信息技术、金融、商业、机电一体化。
第十二条入学条件:外语无限制,但入学后在校外语学习语言为英语;性别、比例不限;身体条件和专业考试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等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填写申请表:考生应按照所在省份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我校填写申请表,并参照省份下发的招生批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部门。
第五章入场规则
第十四条入场规则
(一)按照各省规定的招生批次、备案方式、备案比例核对考生档案,实行网上录取。
(二)实行并行志愿的省份,应执行相关省份的报名规定,按照“分数第一、志愿者跟随”的原则受理申请。当没有足够的候选人提交志愿时,将从高分到低分的候选人中招募;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对录取线以上的考生,按照高考成绩,结合其专业志向和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直至名额满为止。若网上考生数量不足的,可按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征集志愿者。
(三)学院认可考生所在省份有关加分或减分的规定;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优先考虑符合原籍省优先录取规定的考生和学术能力测试成绩较高的考生。
(四)调整专业规划的方法:录取时,根据各省份报名办法,尽可能调整规划,以满足考生最佳的专业志向。若子专业计划无法调整,则按考生成绩顺序排列专业。如果各专业招生人数较少,确实无法单独组成班级的,入学后将根据情况安排与相关或相近专业合并班级。
第十五条录取通知书和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可通过省招生考试局规定的录取查询方式和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署,并通过快件直接邮寄给新生本人或其授权人。被录取的考生应按照学院《录取须知》的要求按时报到。无法按时注册的,应向录取专业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未经学校同意逾期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退款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退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奖、贷、补、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金、“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个部门。
第七章资格审查与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入学资格审核: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毕业与就业:学生学习期满,考核合格,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经过双向选拔,毕业生即可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第8章其他
第二十条毕业生升专科政策:按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业调整:转专业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和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事宜。对冒用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后,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和我校招生简章上公布信息网(https://zs.sdmy.edu)另行发布,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