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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实施意见?
以下是我的回答,解读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实施意见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促进民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义务教育公益属性,落实政府责任。同时,要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此外,还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总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促进民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民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基本定位没有变,民办教育具有差异化教育的作用也不可否认。但是近些年,民办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比如民办教育形成一种规模化商业模式,通过与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结合来营利;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利用公办教育资源和学校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收费机制,导致产权不明、国有资产流失、招生掐尖等问题,带来民办择校热,严重影响教育生态平衡,加剧了家长的焦虑,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一些地方民办小学、初中占比偏高,违背义务教育免费、公益属性,损害义务教育公平性,增加了老百姓的教育支出负担。
新政策的出台,就是为了正本清源,促进公办、民办学校各归其位。在坚持民办义务教育规模控制的背景下,各地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控制在5%以内。同时加强对“公参民”学校的规范管理,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引导其从民办转为公办;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和公办学校彻底剥离,实行“六独立”后,可继续举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再有营利空间,加之义务教育入学实行“公民”同招、电脑摇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再有生源优势。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是让教育回归理性的一个突破口。要促进我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就需要创设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相互促进、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公益属性部分,是否后续很多义务教育阶段的K9学校以后就无法营利:
第一,自2018年10月的民促法草案出台,整体其实已经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营利,《意见》和过去政策比没有大的改变,或者更加严厉的部分。K9选非营利,其他可以选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在2018年10月就已经体现的非常明确了。
第二,政策方面的两个重点:
1)地方政府会如何管理收费、控制收费,其实从8月17日下发文件到现在己经过了半个月,学校都开学了,今年民办学校学杂费并没有影响,实地考察也能知道收费的情况,上市的民办教育集团表示目前没有收到相关的收费限制通知。
对于学费管理,各地不同,有些地方管得强些,但民促法出来后,很多政策都是放宽的趋势,如果收费意见出来,是否是把原来放宽的地方收紧,最后是意见重要、还是民促法重要,大家可以自己斟酌。总体说这件事情没有大家想象的严重。
2)收取学费如何体现在上市公司营利,第十五条的细则:
“(十五)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推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收费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教育收费治理。要把教育收费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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