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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法庭不认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被告人的当庭翻供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2、出于逃避罪责或推卸责任的翻供;
3、出于澄清事件真相的翻供。
关于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最为突出。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果被告人在开庭前未反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问题,但被告人身上确有伤痕,与刑讯手段吻合,因而有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公诉人应当及时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关于为逃避处罚翻供的情形。为了减轻或开脱罪责,法庭上被告人往往以供述不属实、时间长记不清、笔录记载错误为由,部分或全部否认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首先要耐心倾听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翻供理由,详细讯问具体细节问题,使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事实证据之间的矛盾充分暴露。其次,通过宣读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出示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利用被告人先前供述的一致性与当庭翻供的矛盾,抓住细节与要害集中反驳,指出被告人当庭供述的虚假性。如在王某涉嫌
强奸罪
一案中,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面对该突发情况,公诉人沉着应对,通过出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等证据充分证实了王某实施强奸行为的事实。然后,公诉人当庭对王某进行教育,指出其拒绝认罪的严重后果和对其不利影响。最终,王某承认其之所以翻供,是同监号人员教唆所致。关于当庭供述与起诉书的认定出入较大或有新的事实、证据等情形。一般来说,如果只是对犯罪情节、手段、时间等非主要事实的翻供,不会影响有罪认定。公诉人在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理由进行审查判断后,发现没有明显疑点和矛盾,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以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如果发现被告人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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