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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被“下放”的公办教师,现在是怎样的待遇?
六十年代下派的教师,是当时政府加强农村文化教育的正确举措,极大地提高了所在农村受教育者的文化水平。我的亲身经历和眼见到的事实就能说明这个结论。
我的父母原在一个江南一个县城师范学校工作,父亲是教导主任,母亲是教师。69年被组织上下派到下面比较偏远的乡村组建中学,同去的还有五名老教师。去时这亇公社只有一名教师,我父母他们下去后,立刻组建了中学,从基建到招收学生,只用了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到了70年春就开学上课。这个公社地处三省交界,交通很闭塞,过去有条件的学生上学要到很远的地方,教育条件很差。当时共招了将近五十名,这些学生都是六六,六七,六八三届小学毕业的学生,我也是其中的一员。这几名教师,都是解放前的大学生,而且在师范学校教了好多年,教学水平很高,同学们如饥似渴,学习氛围很浓,好多同学对我说,还是现在党的政策好,不然我们这些农村的孩子,怎能享受到这么良好的教育。
四年时间,高中毕业了,学校的规模也扩大了,从初一到高三,有十几个班级。我们这个班的近五十名同学,十几个人参军,二十多人当了小学民办教师,后来都转正了,还有十几人招工,从政当干部的也有四、五个。如今老同学聚会,他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感谢我父母。我说,要感谢就谢共产党,没有党的这一把教育要面向农村的政策,这些老师怎么会到乡村去教学呢?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抽调教师下乡,城里教育就会有所减弱,但受益的是更多的人,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好处多多。我之所以把下放改为下派,因为放字贬意太重,任何国家公职人员,到任何地方工作,都是国家下派的任务,而不是下放!
与我曾经一块工作过的老教师就是六十年代初被下放的公办教师,之后随着经济逐渐复苏,由于他曾经是教师又被选聘为村小学民办教师,这样待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河南省出台了政策,凡在乡村连续从教25年以上且不超龄者(60岁),一律转为公办教师,其待遇与其他公办教师无疑。
那个时候小学比业的也有,有为集体利益身残的当教师,但他们教低年级或干其他工作。到后来,清退的,还有的自学考试被录用的,转公办的只是少部分民办。但他们在当时人才缺乏的年代里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国家不能忘记他们。
六十年代被“下放”的公办教师,(确切的说应该是62年),他们现在是怎样的待遇?对于这个问题,先要从六十年代的“下放”政策说起。
中共中央在1962年5月25日,批转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和精简学校教师中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在这次调整中,还要特别注意提高各级学校的师资质量。现在对中、小学教师的精简和调整。
我身边也有那个年代一起下放的教师。他们是师范学校毕业分配的工作,突然回到农村,成了非正式教师。在八十年代那会,他们的工资是50元,比我们这些民办教师每月多了10元。
62年被“下放”的公办教师,在如今已经建立和落实了原民代教师养老补助政策的省(区、市),对于他们这些62年下“下放”的“公办教师”,还特别提及。但是,养老待遇也不尽相同。
以河南省为例,2012年出台《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决定对符合条件原民办教师按教龄每满1年每月可领10元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意见》下发当月。其中,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等规定。也就是说,不论教龄长短,每月享受养老补贴150元。
甘肃省出台的甘教厅【2010】15号《关于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中,没有对六十年初下达的“公办教师”的养老补助有明确的规定。我曾经的同事他爸就是这一类,他说,教龄仍是5年起步,每年教龄补助也是8元。
福建省对六十年代初下放人员享受“生活定补”,条件为:①195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②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之间被精简退职;③享受过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人员方可享受“生活定补”。
山东省为保障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人员养老生活,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按照每月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50%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济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享受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市可自行确定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实,62年被下放的公办教师,现在健在的都七、八十岁了。他们的人数已经很少很少,对他们的养老待遇,按现在公办教师退休金发放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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