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师资培训幼儿教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师资培训幼儿教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幼儿教师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教育观?
幼儿教师应该树立以下教育观:
(一)、树立正确儿童观
1、儿童是独立存在的人。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儿童的人格和基本需求要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满足。
儿童和成人一样,是享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他们的需求应受到尊重并得到满足。儿童的人权就是生存和发展。
2、儿童是主动的学习者,是长大后独立生存的人。
儿童一生下来是一个有生命力、生长力,能够分辨与取舍外界刺激,具有学习能力的积极个体,是一个对环境的主动探索者。
3、儿童是在成长过程中的人,他们有独特认知特点
幼儿的认知特点不同于学龄儿童,更不同于成人。最突出的特点是:
*直接兴趣性:幼儿对事物的认识受兴趣的直接影响,他们感兴趣的事物学起来积极主动性高,而不感兴趣的东西就不愿学。
4、儿童有很大的个体差异
我国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
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
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与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教师法》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制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幼儿的记忆特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该怎么做?
(1)无意记忆占优势,有意记忆逐渐发展。
根据儿童活动有无目的,可以把记忆分为无意记忆和有意记忆。没有目的和意图、自然而然发生的记忆,叫做无意记忆。有明确记忆目的和意图的记忆,是有意记忆。
学前儿童记忆的基本特点是无意记忆占优势,有意记忆逐渐发展。
(2)记忆的理解和组织程度逐渐提高。
1)机械记忆用的多。
与成人相比较,儿童常常运用机械记忆,他们反复背诵一些自己并不了解的材料,显得不是那么困难。
2)意义记忆的效果优于机械记忆。
许多材料证明,幼儿对理解了的材料,记忆效果较好。
(3)形象记忆占优势,语词记忆逐渐发展:
1)学前儿童形象记忆的效果优于语词记忆形象记忆是根据具体的形象来记忆各种材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师资培训幼儿教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师资培训幼儿教育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