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主体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主体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什么三个责任体系构成?
三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框架是: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安全生产的三个责任是政府督促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特种设备应该由谁来管理?
我作为安全管理员的经验来讲,特种设备因为其特殊性,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改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因此需要对不同的阶段进行分段管理。
其一、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如:锅炉、气瓶、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需安全监督机构鉴定后,才可制造。对于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必须通过监督检查合格后才可出厂或投入使用。
其二、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必须有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进口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其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检验合格等资料;定检及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等。使用单位对其安全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有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总之,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均要经过相关的许可,同时其设计资料和出厂资料及维修保养资料要伴其终身。
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的生产工人(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
1.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横向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管理权限上为党政同责,也就是党委和行政都付同样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在领导职位上是一岗双责,并不是就分管安全人员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所以安全生产就是人人有责。
两项责任是什么?
1、两个责任分别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党委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这里强调的是集体责任。但党委作为一个集体人格由党委班子成员组成,其承担的职责通过党委组成人员来行使。党委组成人员包括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有着不同的职责分工,除了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通过会议和其他形式行使集体职权。
3、纪委的监督责任意味着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指什么意思?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就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或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或称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需要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否则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关于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安全监督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范围如何界定?
问题不太明确,题意似乎在说安全管理的范围,可加上教育似乎有了安全教育的范围之含义。
个人认为,学校目前管理当然以“在校期间”为限,具体说,也就是学生进校到老师带队出校。
要说安全教育,以我的孩子所在的北京一所普通小学而言,还是非常不够的。
首先,消防知识有过讲解,但消防演习没有实施过。个人认为消防演习很必要,每学期搞一次并不算多。消防知识讲解有必要,但如果记不住或听过就完了,一旦遇到火灾,恐怕全忘了。
其次,拥挤环境里应该怎么做,从没有告诉过学生。就看每次放学时,老师带队出校,一条两米左右的小路,家长、学生拥挤不堪,假如有孩子摔倒,很难保证不发生踩踏。
再有,一些特殊时期或环境应该如何做,就更没有讲过了。比如大风天气、暴雨、甚至泥石流与地震。这些虽然极不容易遇到,但适当讲一些也占用不了多少时间,万一真发生了,却能救命啊。
本来很明确,从时空上划定,即在校时间、在校园里为学校安全管理范围。但今年部分学校管理范围被扩大,派老师外出巡河塘防溺水。今年初我们这地方煤气中毒严重,各学校被要求派人进校园挨家挨户帮住户排查燃气灶。我担心今年冬会派老师进学生家里排查。老天爷啊,求求让他们放过老师吧!
学校的责任一是教育的责任,二是管理的责任。
教育的责任就是要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比如在学校的集会、各班的主题班会要有安全教育的内容;在校园内醒目的地方悬挂有安全警示标语,不定期出安全知识方面的安全墙报。
管理的责任分时间和空间。网上报道一些校长在假期派老师巡守山塘河道水库,出发点很好,但如果由此造成暑假学生校外溺亡由学校担责的认知错觉那就麻烦了。其实学校本就是个“责任有限公司”,只不过有时被社会加几顶高帽子就忘却了自己的根本。学校该承担的安全责任三要素“在校学习期间、在校内、明显的监管失误”。比如说,学生来校回家在交通拥堵的路段是交警值勤的,增派老师护送,结果老师为保护学生牺牲了当然老师是英雄是全国优秀教师。但如果老师动作慢半拍未能救下学生呢?是否这老师要担责了?首先肯定会受到谴责并提升到师德高度,但真的这不是老师该尽的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主体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主体责任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