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舆情教育和保密制度培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舆情教育和保密制度培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性被强奸后,如果选择报警,会不会人尽皆知,为什么?
律师答疑:很多人都有这个顾虑,其实,强奸案属于有隐私性的案件,因此,公检法都会特别注意对于被害人隐私的保护,一般不会造成人尽皆知的情况。
首先,侦查人员对被害人做笔录并不会在公开场合,也不可能对外公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其他人也不可能查询到被害人的报案信息。
其次,整个强奸案的案卷都是保密的,除了办案人员和律师外,其他人都无法接触到案卷材料,也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的信息。
最后,强奸案的审判都是以不公开审理方式进行的,除了涉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以外,其他的人均不得在场观看。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被传开的可能性。
我在头条被咨询强奸报案的情况是他老婆被人强奸了,但是他们那个地方特别的小,整个镇上的人都很熟,而镇上的派出所民警也就几个人,也都是本地人。因此,只要报案,大概率就会被传开,而他老婆又是镇上小学的教师,对名声看得很重,所以对于报案的顾虑很大。
虽然我的意见还是报案,但是他们夫妻俩经过商量后,还是决定不报案了,主要犯罪人也是熟人,一旦传开以后不好在镇上生活了。他私底下警告过犯罪人,如果犯罪人下次还敢这么做,他就一定会报警。
对于这样守旧的思想,我表示很无奈,当然,我也能理解,只是这样确实会助长了犯罪人的气焰,也有可能导致他老婆再次受到性侵。
女性被强奸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报警后警方询问受害人、讯问被告人案情都会保密的,在法庭申理时由于涉及隐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也会不公开审理。所以受害人可以放心,案情不会人尽皆知。
女性自已受到伤害之后,难道说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痛苦吗?按你的观点选择报警怕世人皆知,就任凭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祸害她人?这不就是放纵犯罪吗?如此,社会岂不乱套了。
凡是受害人都要积极勇敢地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让犯罪分子迅速伏法,遭到应有惩处。公安机关有义务有责任替当事人保密,保护受害人隐私。否则,办案人员若无原则私自外泄受害女生被抢奸信息的也要受法律惩处。
按照法律规定,强奸案件不公开审理。一般不会有泄露被害人隐私的情况。而且被害人隐私受法律严格保护,如果有泄露,可能涉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因此女性被强奸后,最好选择报警处理。另外要说明的是,被强奸后越早报警越有利于维护被害人权利。
女性被强奸后,如果选择报警,肯定会人尽皆知,因为强奸犯被抓到,还要审判,审判是公开的,女性被强奸的事,经过网络传开,谁都知道这个女性已被强奸犯强奸了。
女性被强奸犯强奸,出于保持名节,不敢向警方报案。她一旦向警方坦白她被强奸一事,她脸往哪里搁啊!她害怕被社会舆论曝光,她就成了“千夫所指”,毕竟人多嘴杂,一百个人就说出一百个版本。
女性被强奸犯强奸之后心里肯定很害怕,害怕强奸犯再次来她家侵犯她,防不胜防!强奸犯对女性强奸一次,就会念念不忘!女性害怕强奸犯报复,才不敢向警方报案,而是选择“石沉大海”!
女性怕事情败露,单位或公司已容不下她,父母嫌弃她,男朋友抛弃她,她只能远走他乡、隐姓埋名,隐瞒真相嫁给老实男人了。
女性被强奸后应该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奸者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让他犯下的罪行要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不报警,犯罪人员会有侥幸心理,他只要有机会还会强奸其她女性。
我认为只要女人被强奸了从思想上不能有任何顾虑,破除陈旧思想,树立新观念。
假如是熟人作案也不能心软,强奸妇女的行为是遭世人唾弃的事情,女性遭受强奸不论在思想上还是从肢体方面遭受了巨大的侮辱。
如果报警后,警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定会对受害者予以保护,案件被泄漏出去的可能性很小。
传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一)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二)公民、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三)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二、公民、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义务(一)新闻报道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二)新闻报道不得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新闻报道不得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四)新闻报道不得妨害私发公正和司法秩序(五)依法依规做好新闻工作
传者的权利
1 、采访权
所谓采访权,也叫知情权,是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记者拥有为采集新闻信息而进行调查或访问活动的权利。被誉为英国社=社会的忠实记录者的报纸是《星期日泰晤士报》。
2 、报道权
报道权指记者有传送、报道公众关心的信息的权利。新闻工作者不能够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获取报道权。
3 、批评权
所谓批评权是指记者拥有对报道对象的言行进行议论和批评的权利。适当的批评能够促进对政治权力的制约。
4 、编辑权
编辑权是指专职传者有对信息进行编辑,即有根据自己个人或所属群体及社会的需要、意见、主张、立场等,对信息进行取舍、修改和组织。
5 、秘匿权
传播权是目前各国传播界有待取得一致观点的一个概念。如何认定传播的权力和权利是传播主体确立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关键。传播权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理想。其存在还仅仅停留在概念的阶段。其定义还未制订出来,其组成要素和各要素间的联系还有待于统一认识,在国家和国际的条约和协定中也都没有对它的具体措词。
作为一种思想,其支持者正努力把它当作一项基本的人权来加以拟订、解释和传播。
怎么看待贵州、四川、湖北、福建等地高校泄露学生隐私这件事?
谢邀!今日答主也看到头条消息推送澎湃新闻披露贵州、四川、湖北等地一些高校泄露学生隐私的消息。以下就这件事,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学生个人隐私泄露,归因下来有三,一是高校及有关部门对学生(公民)隐私的保护意识不够;二是,学生(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淡薄;三,直接或间接泄露学生个人隐私的部门在对含有学生详尽信息的展示方式欠妥当,应亡羊补牢及时改进。
首先,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关部门或高校负责人的隐私保护意识缺乏及对学生信息公示的欠妥当直接导致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到网上。工作人员应对学生信息的统计和公示负责,学生意识淡薄尚且要去教导他们保护隐私,而作为学生信息的管理者,在对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进行公示时,除了公布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学号外,还公布了完整的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等行为,不得不让人后怕,因为意识的淡薄和缺失,可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图祸害学生及家人。
信息公开没有限度,让学生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裸奔”当然是不可以,它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带来了各种安全隐患。高校及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公示,是打造阳光工作的必然要求,但即便是公开信息也需要规范化,对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对不该公开的信息全公开,这不仅损坏部门的工作能力,而且也极大的损坏了民众(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信息的公开公示,应不以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原则,在对必要的信息进行公示的时候,校方及相关部门也应该对如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进行一定的保密审查工作,既要开展好工作,也要保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问题发生之后,却鲜有人对此负责,这恐怕也是一些单位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重视的原因。所以,除了开展信息安全排查之外,也有必要对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且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
其次,学生群体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意识也淡薄。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和隐私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学生发现自己的明细信息被公示的时候,自己不去思考其中的利弊,任由自己的信息在网上公开展示,这就是学生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淡薄的表现。
但一个对自己信息不予重视和关注且对法律意识淡薄的学生群体而言真是堪忧,学生对自己信息公示的不重视,或认为“合情合理”变向的做了自己信息泄露的“帮手”。
最后,不难猜想的是,信息的泄露事件频频出现 ,除了澎湃曝光的高校及区域外,其他负有信息公开责任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存也存在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指望着社会的舆论、媒体的曝光对公开信息进行检索一个个的找出来是不太可能的。
所以,在媒体曝光这几起事件以后,没有被曝光的的机关单位、高校及事业单位,应该以此为鉴,多去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及时的排查,并以曝光的事件为案例,汲取教训,同时,以此案列作为契机,全面的提高全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而不是心存侥幸,不思改进公示方式,也不是等到媒体点名了,才开始行动。
李某月案件你怎么看待,作为女人?
可怜一个美好年龄的少女,就这样香消玉殒!一个似花似玉的女大学生就这样走了!李某月交友不慎,其非婚同居男友洪某丧心病狂,是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的主谋,张某光、曹某青是帮凶,三人属于共同合谋杀害了李某月,属于共同犯罪,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她怎么会无端遭到男友的残忍杀害,之前又怎么会看上了解并不深的人品不好的社会不良人员?匪夷所思。
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生命对人是最宝贵的,父母给的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对于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法律都会予以严惩!
交友不真的慎害死人。一个刚毕业的风华正茂的女大学生,就这样没了美好的人生。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件主谋洪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从犯张某光、曹某青,根据情节,可能会被判处死缓,或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等,当然最终还要综合情节恶劣程度、认罪态度、是否有前科劣迹等各种因素具体量刑。
作为女人,注意保护自己,交友要慎重,情感处理得当,对有性格缺陷及暴力倾向的男人,一定远离!平时避免直接的冲突和矛盾激化!必要时早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好自己!据说,她和男友是在地铁上认识的,毕业后了解并不多即同居了,但碰到了人品不好的垃圾人,一个似花似玉的女大学生就这样被剥夺了生命,可见,女孩子交朋友找对象人品应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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