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培训虚假广告典型判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教育培训虚假广告典型判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自媒体对产品不实报道,应该如何担责?
假如由于网络自媒体对产品不实报道,导致企业商誉受到损失,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甚至严重的刑事责任。
例如民事案件,有一类案由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里面包括“商誉侵权纠纷”等。涉及的侵权方式一般是诽谤、侮辱、贬低等。据相关判例,相关厂商起诉网络自媒体类似纠纷中,法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决赔偿几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则可能涉嫌《刑法》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罪名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果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例如内蒙古曾经发生一起案件,火锅店老板王某为破坏另一家店的商业信誉,指使别人故意拍摄一段在这家火锅店吃出老鼠的视频,并剪辑合成发布在网络,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做一个自媒体发言人,要如实客观的去报道。要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不能为了利益而盲目的去发不实文章。如虚假的报道损害了大众的利益,也要敢于去接受批评改正。如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给大家一个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自己的前途和未来。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员工拒绝加班居然要为企业损失“买单”,还被法院庭长振振有词数落“教育”一番,这种判决不仅奇葩少见而且荒唐不堪。
那么,这种弱势群体利益不时受到伤害,连人民日报都看不下去的“乌龙审判”,为何会屡见不鲜?
原因之一,在一些地方创造税收、与政绩挂钩的企业(老板),受到了超出法治框架之外的“额外关照”。
不妨推究一下这其中的利益关系链条:员工拒绝加班→无法完成产品订单→企业产值减少→地方税收、GDP受影响→影响有关人员政绩。
尤其是一些招商引资过来的优势企业(香饽饽),更是地方重点关照的重点对象,因此员工拒绝加班居然被判要为企业损失“买单”,也就见怪不怪了。
原因之二,部分劳动管理部门对长期加班、薪酬过低、有损劳动者利益的案例,熟视无睹,视为常态。
甚至在其眼里,员工加班仿佛天经地义,不加班反而不正常。遇到员工类似劳动争议投诉,常常推诿扯皮,睁只眼闭只眼,不为弱势群体撑腰壮胆,无形之间纵容了这种违背《劳动法》的不良风气。
原因之三,地方媒体对此现象罕有大张旗鼓正面报道之举,让员工没有胆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这种间接漠视劳动者权益的不作为,也令不少利益受损的员工忍气吞声,只好在不合理的薪酬下,继续加班加点,来不得一点牢骚怨言。
如何评价?我就想知道瞿森斌庭长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官的判决对社会的影响远大于事件本身,因为法官对于我等草民来说就是法律的化身,你的一念之间,或者因为水平所限,或者因为预有立场,你的判决都是代表国家做出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人们尊重法官,尊重判决都源于此。法官如果不是依法判决,毁掉的不是法官个人,而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信赖。
看看法院现状,国家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约束,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认为根本就是荒唐可笑!
事情经过缘由
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两名检验科工作人员因为拒绝加班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实在是荒唐可笑以及公司和法院判处的极不合理性。
咱们干什么事情都是要有法律规定和依据的,并不是想怎样就怎样,而且我们国家是“依法治国”秉持着的理念,上述案件也是同样,是要根据劳动法的,并不是庭长想要怎样就怎样。在对于处于紧急情况下理论是可以的,但是并没有进行调查,就断定和宣判是极不合理的。
而且这几天国家和媒体都相应的报道和评价,都认为法庭有着相应的不合理性,此次案件应该重新受理和宣判,真正的考虑到各方面的权益和利益,谁也不能得到便宜,谁也别让谁吃亏,而是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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