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省检察院教育培训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省检察院教育培训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罗城一培训班老师涉嫌猥亵学生,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你怎么看?
工作之余,时常浏览关注一些教育新闻。每次看到某某家长殴打教师,某某教师猥亵学生一类的新闻,心中常常堵得慌。想起鲁迅先生的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身为教师,我们除了在乎成绩,在乎工资,我们还在乎社会对我们的评价。如果在拿着微薄的薪水之余,还要忍受社会、家长对我们的误解,那是怎样的一种痛?
- 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合法合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
教师利用学生对自己的信任,作出猥亵之事,从任何一方面来说,都是可恶可恨的。
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应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
培训机构与学校的区别在于,培训机构以提高学生的成绩为终极目标,平时与学生的交流沟通不太多;学校中师生是每天待在一起,教师除了教书,更要承担育人的任务。相较于学校对教师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当然学校也发生过教师猥亵学生之事),培训机构对教师的管束要更为宽松。因此,如何监管培训机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智慧与魄力。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教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同时,我们的教育还存在不少问题。在我看来,强化准入制度,推行退出机制,在加大教育投资的同时,严格教师管理。如此,才能真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类似这样的事不担只是培训学校,这些年来从小学到大学这样的事时有发生,这应该以不单单是某个别老师的行为那么简单,而是对传统真正文化与道德的学习认识与理解,背离的太远。
在省级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的,能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理论上可以。但实际上...... 法院与检察院有所区别,即采取的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而并非领导制,这某种意义上是由法院审判中立所决定的。一般而言,上级法院通常采用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行使提审、再审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等方式行使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运作。
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于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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