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校外培训教育监管进行立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校外培训教育监管进行立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教育立法的特点是规范性?
(一)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二)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2.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强制措施: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3.教育行政管理管理方式的指导性(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和法律的)
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的活动。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国情,我们还可以把教育立法较详细地表述为:教育立法,就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把全国各族人民关于国民教育的共同意志集中起来,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教育秩序,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在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从而有效地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广东省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大家怎么看?
我是教师,在一线教学30多年,经验教训只有一句:教学两条高压线不能碰,基本能平平安安职业生涯过一生。这两条高压线是:惩罚学生和有偿补课。
广东省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谁理解为教育的尚方宝剑,谁就太幼稚了。首先从“教育惩罚措施”前限制性词语看看:
“依法”。其实,有这个词是必须的,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校和教师更是如此。那就有这个意思:广东省和全国这样,按照已有的法律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个词语是必须的,也是相对于以前的任何规定价值是不是为0?还是说了老话嘛!
“可以”。法律语言,这个词语是可“选择”的。就法言法语而言,是与“必须”相对的。试比较:周六你可以加班。/周六你必须加班。有选择,非必要,教育惩罚措施,非迂腐的教师我想他们当然也不会用。
“一定”。这个词语意味深长,意思是这个教育惩罚措施是有条件的,是含有“合适”场景、对象、方式、手段等等,不是随便用的,又没法说明白。不用列举法,用这个“一定”,条件十分微妙。怎么做,什么情况需要“一定”,不好把握,结果就是一定别采用教育惩罚措施。
惩罚措施,本来和表扬措施一起,是教育的两条线。但,人性喜欢受到表扬,不喜欢接受批评,小孩子更是如此简单。惩罚了,学生脆弱的心理如果承受不了,最终承受不了的人是教师。再说,惩罚措施运用了,教师会有怎样的好处呢?既然结果不可能有好处,还要深藏危险,还有拿捏的“一定”,最简洁明了的办法,亲爱的教师同行,该明白怎么做了吧?
我努力工作,认真踏实,但不会像年轻人一样有火气,也不会惩罚了。我不能不保晚节的。我是花自香17,欢迎留言交流教育问题。如果同意我的观点,也请不吝点赞转发。
广东省提出:学校和老师依法可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其实这是纸上谈兵,国家教育部没有正式下达文件,让老师拥有惩戒权,、谁能顶风破浪去逐潐,除非你不想干了。七十年代我们读书不认真,老师骂和打,有几个同学敢于老师对抗,心里不服气上课时还得守纪律,不然的话老师告诉家长自己还得挨打挨骂!
如今国家只有出台新的法规:同学在校犯了错,老师有权惩罚(在不过份的前提下),要是学生出现了逃课逃学或轻生的情况。家长会无理起闹,找学校和班主任的麻烦,政府部门就得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力,坚决抵制熊家长的不切实际的要求和对教师的攻击,这样才能使国家的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尽管有不少人呼吁把惩戒权还给老师,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此种想法也未免沦为纸上谈兵,老师批评教育学生,一不小心就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把柄,成了道德绑架老师的证据,所以很多老师教育学生时心存芥蒂,战战兢兢。
广东省出台的这项规定,从教育的目的出发,让老师工作起来,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实在是帮老师解决了一件大难题。
教育从来都不只是老师单方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家校配合才能共同教育好学生,但是现在很多家长和学生对叫家长这一行为不理解甚者很反感,甚至很多家长认为,我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是让老师教育的,老师凭什么动不动就叫家长?
广东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到学校写检讨书,并有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且免除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
这其实不是推脱责任,为难家长,而是家校共同联手,做好学生工作的一大措施,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有相应的规定: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违法纪律情节严重,学校有权直接开除其学籍。这对那些顽劣不化的学生也是一种警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生在校正是受教育的大好时机,可有的学生不守规矩,我行我素,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老师不敢管,学校没法管,长期下去,当这些学生走向社会,会怎么样?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广东省出台的这些法规不仅仅是有利于老师,有利于教学,更是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的,值得点赞!你说,是吗?欢迎留言,欢迎评论!
事情是一个好事情,很多老师都会欢迎,可是如何界定执行却很难。
毕竟如何把握尺度是一个问题,老师觉得很正常,家长则不然,认为是体罚。只要有一个家长闹事,学校就头疼。
比如立法明确“教师可以批评教育学生”,这本来就是正常不过的教学方式,可是现在需要立法,就知道师生关系极不正常。联系上海家长批评孩子,孩子跳桥事件,在看一些学校的新闻,老师批评孩子,孩子自杀。孩子的脆弱和承受能力不同,在学校孩子没了,不管如何,学校和老师要不要承担责任?能把责任划分的清清楚楚吗?
再比如,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一定的惩罚措施,这个很模糊,不同的老师采取的方式,对不同的学生产生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有的学生无所谓,有的学生则觉得伤了自尊,对于老师来讲,哪怕有法律依据,也很难操作。
所以说,这个草案是教育中的一种积极导向,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师生关系,但并不能弥合当下教育中的师生关系。
大家如何看待课外的有偿辅导机构?
现在的校外辅导机构让家长是又爱又恨。大部分的学生都参加有各种各样的辅导机构,很多家长在不甘心情愿中又不得不把孩子送到辅导班里去补课。
不补吧,大部分的孩子都在补课,不能让自己的孩子落下了。于是很多家长就报着一种跟风的态度把孩子送到课外辅导机构里。
大然大部分家长还是比较理性的,知道孩子需要什么,特别是孩子成绩在落下的时候,很着急,自己又辅导不过来,学校老师没有时间,于是就不得不把孩子送到辅导班去了,希望通过辅导机构让孩子的成绩得以提升。
当然了,把孩子送到辅导机构有的孩子可以提升,有的孩子就压根没有提高。很多家长把钱花了,时间花了,换来的却是失望。于是很多人就开始对辅导机构产生失望和不满,认为辅导机构是骗子,不负责任。
其实吧,辅导机构能够产生发展和壮大,肯定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好的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名校择优录取,家长的教育补偿心理等等都是教育机构发展的原因。
作为一个在辅导机构工作了好多年的老师,个人认为,大部分的教育机构和老师还是很想把孩子给辅导好的,孩子取得了成绩,老师肯定很高兴的。然而,影响学习成绩的原因众多,孩子的学习态度、习惯和状态都会直接决定补习的效果,辅导机构师资、教学等等也都会影响学生的成绩。所以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去了辅导机构并没有收到太大的成效。
个人认为,辅导机构作为学校课程的辅助,还是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但它对学生影响还是有限的,不能起决定性作用。
家长在给孩子报辅导班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好,选择合适的课程,合适的老师,这些是很关键的。辅导班选择好了,孩子还是能收到成效的。
校外培训教育机构是民办教育事业中最具活力和影响面最广泛的部分。当前,对于校外辅导补课机构的负面新闻比较多,一时间从上到下都在抓校外培训机构整治,主要是校外辅导机构乱象丛生,有些培训机构包装名师,只为骗生源;有的校外辅导机构疯狂办班,导致孩子抱怨补课累成狗……总之校外培训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
那么教育培训机构,难道就没有立足之地了吗?当然不是的,它存在的价值也是社会需要的。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纠正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来办学,方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校外培训教育监管进行立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校外培训教育监管进行立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